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王譽芳
被告 潘品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53號),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2號案件審理時,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2號被告潘品妍傷害案件,經原告王譽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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