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告 洪姿蘭 被告 王郁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洪姿蘭對被告王郁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辛茹
法官藍君宜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