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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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1號原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訴訟代理人 蘇詠心
柯家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宇家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宇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9萬5,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