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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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緝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潔如被告曹智翔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8月22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敏維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