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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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82號原告 謝瓊華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
孫瀅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6萬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