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74號原告 張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桂 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