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65號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貫股份有限公司、 王俊弼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然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088元(計算式:13288+30800=4408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金額為13,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計算式:1000+1000=2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