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36號
原告 戴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麗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36號
原告 戴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麗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