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10號
原   告  李益志
被   告  黃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可資參
照。
二、本件原告之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
達證書、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附卷可稽。
是本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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