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就本院九十七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審理庭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蕭一弘書記官王珮君通譯曾柏修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內容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四萬五仟元整,給付方式: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九十七年十月十日止,每月十日前給付各一萬五仟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由被告自行轉帳至原告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不追究被告過失傷害之刑責。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
書記官王珮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和解如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本和解筆錄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向本院聲請繼續審判。(應抄附繕本)前項聲請繼續審判之期間,如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和解後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繼續審判。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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