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陳璿 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捌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月加計違約金■癡掑腹A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