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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