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1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生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8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號5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89條之規定,應專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