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54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籍設桃園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之戶籍已由桃園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6年5月30日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甲○○之戶籍遷入桃園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此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是依債權人所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
9條之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甲○○之戶籍已設在戶政事務所,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