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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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6年度店交簡字第562號、96年度店交簡字第807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工具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6年6月4日下午7時許│96年9月25日下午5時20││││分許│├────┼──────────┼──────────┤│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270│署96年度偵字第21224│││號│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6年度店交簡字第562│96年度店交簡字第807││實││號│號││審├──┼──────────┼──────────┤││判決│96年10月30日│96年11月29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96年12月3日│97年1月10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