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再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再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民事異議及聲請續行訴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抗字第14號再審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林書賓 等間民事異議及聲請續行訴訟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0日所為101年度抗字第284號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胡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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