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光興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
1年度訴字第953號中華民國101年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7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1條第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上訴人)葉光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3號於101年9月25日判處「葉光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上訴人已於101年10月4日收受該刑事判決書(原審卷第51頁),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即
101年10月12日)提出上訴書狀,惟未提出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於101年11月19日裁定「葉光興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而該裁定書亦已於101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由上訴人同居之父親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回證可按(本院卷9頁),惟迄仍未補具上訴理由敘述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而,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 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