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全岑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王春菊 上2人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 律師被告鈺錩五金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陳金波 被告 陳金松 即鈺松企業社被告 陳淑婷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李政庭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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