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037號
上 訴 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000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442條
   第2項規定,請補正上訴理由。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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