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037號
上 訴 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000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442條
第2項規定,請補正上訴理由。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