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5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呂郁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12月15日上午11時30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
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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