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5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呂郁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12月15日上午11時30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
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