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斗簡字第20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巧恬畜產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自民國95年6月15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雜
工,每月底薪新台幣(下同)35,000元,津貼、獎金另計。
詎被告無故積欠自97年4月15日起至同年7月15日止之工資共
105,000元未付,經於97年8月15日終止勞動契約後,聲請彰
化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被告亦無任何回應等情,求為命被
告如數給付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5計算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
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惟依原告所提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函、勞資爭議協調申請
書所載,受僱於被告之人為訴外人 洪鎮男 ,並非原告,原告
於本院98年10月1日言詞辯論時亦陳明受僱人為兒子洪鎮男
無訛。原告執以請求被告給付前開工資,其當事人適格顯有
欠缺,即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