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07號聲請人 陳大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家印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5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臺灣銀行台中分行 陳列英 臺灣銀行台中分行106年6月27日1,367,823元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