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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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6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崎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崎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崎榮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43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6年度湖交簡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崎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之併科罰金刑部分,應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105年12月5日15│106年2月12日5│││犯罪日期│時30分許至16時許│、6時許至8時50│││││分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速偵字第7479號│偵字第3286號│││號││││├───┬──┼────────┼────────┼────────┤││法院│臺中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106年度湖交簡字│││││第4320號│第194號│││├──┼────────┼────────┼────────┤│事實審│判決│106.01.23│106.07.19││││日期││││├───┼──┼────────┼────────┼────────┤││法院│臺中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106年度湖交簡字│││確定││第4320號│第194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3.01│106.08.15││││日期││││├───┴──┼────────┼────────┼────────┤│備註│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