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菘壬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經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林明慧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