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黃玟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1,5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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