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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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楊順吉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志文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40,371元(計算式:7872.27×78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原告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然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