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信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代理人 陳建利 相對人即債務人 全麗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金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零伍拾肆元,及
(一)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四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四六,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七計算之違約金,(二)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九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