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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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83號原告 陳柏志 被告 陳玟蘭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十行關於「…,並按月於每月十日前交付予原告代為管理支用,如被告各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各已到期。」之記載,應更正為關於「…,並按月於每月十日前交付予被告代為管理支用,如原告各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各已到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