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1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年1月31日駁回抗告人聲請之裁定,依前開規定,乃不得抗告。茲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陳麗玲法官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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