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青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青松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又犯如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青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
9、附表編號10至14分屬不同數罪併罰之案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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