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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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548號
原   告  賴月嬌
被   告  林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42,200元(依原告所提出103年度房屋稅繳款書
記載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現值728,200元〈即營業課稅現值
501,600元+住家課稅現值226,600元=728,200元〉,併計原告另
請求之已到期租金11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25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3,75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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