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高雄市三民區公所申請國民年金法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用補助函、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
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各1紙以為釋明,並衡以本件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12,781元,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
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
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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