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674號
原   告  0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
及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0000-000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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