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甲○○
號
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