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8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80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7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文川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又其四肢健全,並無難以謀生之情形,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而任意竊取他人之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竊盜犯行、態度良好、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所竊取財物均已經警扣押並返還告訴人寶御生活館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有告訴代理人即員工 余雅芬 於警詢之證述及簽立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第9至10頁、第19頁),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其於警詢時自稱國中畢業、現為無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警卷第3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沒收:被告所竊得告訴人所有如聲請意旨附表所示之物,應屬被告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業據本院認定如前,然前揭財物均業經警於查獲後發還告訴人領回,亦如前述,足認被告本件竊盜犯行犯罪所得,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前述物品既已實際合法發還,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許亞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7442號被告許文川(年籍詳卷)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文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6月28日14時30分許,騎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小北百貨惠民店,趁店員未及注意,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新臺幣(下同)1,052元〕,並放置於隨身攜帶之綠色斜背包內,得手後僅結帳1瓶飲料即離去。嗣因入口之防盜鈴響,店員余雅芬察覺有異,將許文川攔下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警發還余雅芬代為領回),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余雅芬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文川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余雅芬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收銀明細表各1份、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截圖8張、所竊物品照片14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本案竊盜犯行所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固屬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惟上開財物業經發還告訴人,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本案竊盜犯行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檢察官許亞文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價值(元)│├──┼───────────┼───┼─────┤│1│新瞬間膠│1個│60│├──┼───────────┼───┼─────┤│2│愛迪生1孔USB快速充電器│1個│119│├──┼───────────┼───┼─────┤│3│2孔充電器(3.1A)│1個│150│├──┼───────────┼───┼─────┤│4│KINYO炫光藍芽讀卡喇叭│1個│499│├──┼───────────┼───┼─────┤│5│喜臨門不傷紙膠帶18mm│1個│32│├──┼───────────┼───┼─────┤│6│喜臨門不傷紙膠帶15mm│1個│28│├──┼───────────┼───┼─────┤│7│panasonic碳鋅3號4入│1個│45│├──┼───────────┼───┼─────┤│8│國際碳鋅電池4號16入│1個│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