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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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02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逸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按月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最高以連續支付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逸璇於107年2月21日,與聲請人簽訂之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各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正,期限自107年2月21日起至114年2月20日止。
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百分之12.88計付利息外,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詎料債務人於107年7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之借款本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人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影本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