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五二‧三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本件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五二‧三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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