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小調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小調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東小調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楊逸麒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十樓,有戶籍謄本乙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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