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東交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東交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正男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附記: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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