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八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范智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二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號│││(新台幣)│(民國)││├─┼──────┼──────┼──────┼──────┼─────┤│一│甲○○○│臺東區中小企│壹拾萬元│八十八年五月│TAA○○││││業銀行││二十二日│二六二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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