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454號聲請人 向士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錦宏 、 陳忠輝 、 葉素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陳錦宏、陳忠輝、葉素蓮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