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柯禾
Herman柯Conny共同代理人蔡淑明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黃婕 如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