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罪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八四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傷害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傷害等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原審判決,係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論處罪刑,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甲○○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賴忠星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