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國榮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查抵押權設定之清償日期登載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尚無從推知系爭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之情事。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鍾國榮之繼承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請提出債務人鍾國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三、承上,應確認若被繼承人鍾國榮之繼承人中亦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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