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О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部分,減為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四年間(聲請書誤植為九十一年七月十四日)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О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件、臺灣臺中監獄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中監正總字第О九六一五ОО七二五號函暨所附臺灣臺中監獄減刑受刑人名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均影本各一份在卷為憑,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受刑人減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執行(參見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㈤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其所宣告之刑,雖均經減刑,然關於該件扣案之貝瑞塔改造手槍一支部分,依前揭說明,仍應依原判決(即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О號)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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