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5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慶元 上列聲請人與 謝慶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款契約書第二條載明本件為無息之消費借貸,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