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9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禾秝安全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統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發票人均為 管業平 ,故請釋明向債務人統懋興業有限公司請求票款新臺幣325,485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 陳明 是否將本件債務人更改為管業平。
二、請於聲請狀增列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並加蓋公司、法定代理人大小章。
三、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計算方式。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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