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八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因此審酌被告無前案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見其素行良好、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前已繳交十六期之價款,惟事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