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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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三年度苗秩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苗栗警察局苗栗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苗警栗刑字第○九二○○二○二三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陸條、塑膠袋貳個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查獲時間: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十六時五分。
(二)地點:苗栗市三角公園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為警當場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為警察當場查獲。
(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品扣案可稽。
三、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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