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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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戊字第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聲請人誤載為九十二年十月三日)以九十一年度竹交簡字第六七三號判決(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九○六號,聲請人誤載為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六○七),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確定在案。詎復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再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竹交簡字第四三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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